关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0   

  一、编制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柳发〔2018〕16号)、《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新区职工住房实际需求,并参照部分地区先进经验,草拟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书面征求了相关局办、职能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形成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30日,该办法提交新区常务会议进行审议,现根据会议指示精神进行修改,并形成定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实施住房保障工程,有效解决新区职工的居住问题,规范职工公寓管理,服务新区产业发展。办法共分为5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职责部门。适用范围为新区职工公寓的运营、租赁、使用、管理;适用对象为在新区企业、学校、医院工作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第二章准入分配,主要阐述了需要提供的材料、配租程序、入住办理等条款。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申请租赁职工公寓。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公寓入住申报工作,并公布职工公寓租金价格等信息及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共同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虑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企业发展前景、现有公寓房源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申报材料,研究讨论拟给企业分配的入住指标;将拟给企业分配入住指标报新区管委会职工公寓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将审批确定的指标通知各企业,规划建设环保局按照审批确定的企业分配入住指标开展配租工作。企业按照分配入住指标,自主分配给职工,入住人员如有变动的,由企业及时为离职和新入职的职工办理入住变更手续。原则上每年给企业分配入住指标后,可租赁公寓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暂未公布下一年度分配入住指标,原已确定的分配入住指标延续使用。

  第三章租赁使用管理,主要阐述了运营单位的确定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租金、承租人需缴纳的费用等条款。职工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职工公寓的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职工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确定,每套公寓给予租金金额30%的减免额,租金减免部分由新区管委承担,租金金额70%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入住职工协商支付比例、方式,租金统一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入住职工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允许入住职工直系亲属与职工合住,原则上每套职工公寓内每间房的入住人数不超过2人。

  第四章退出管理,主要阐述了退房办理程序、退回及腾退职工公寓住房的情形、强制执行拒不搬离职工公寓住房等条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阐述了用人单位、入住职工、新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起草过程

  2019年上半年,管委会便启动了《办法》编制起草的准备工作,一是对新区现有职工住房需求、房源信息等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二是对新区财政预计补贴租金金额进行了模拟测算等。

  通过整理调查研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编制了《办法》(讨论稿),并由管委领导牵头,组织新区各相关部门对《办法》开展专题政策讨论会,并征求了新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于2019年12月30日,现根据常务会议指示精神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政策解读

关于《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0   

  一、编制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柳发〔2018〕16号)、《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新区职工住房实际需求,并参照部分地区先进经验,草拟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书面征求了相关局办、职能部门的意见及建议,形成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2月30日,该办法提交新区常务会议进行审议,现根据会议指示精神进行修改,并形成定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实施住房保障工程,有效解决新区职工的居住问题,规范职工公寓管理,服务新区产业发展。办法共分为5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职责部门。适用范围为新区职工公寓的运营、租赁、使用、管理;适用对象为在新区企业、学校、医院工作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第二章准入分配,主要阐述了需要提供的材料、配租程序、入住办理等条款。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申请租赁职工公寓。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公寓入住申报工作,并公布职工公寓租金价格等信息及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共同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虑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企业发展前景、现有公寓房源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申报材料,研究讨论拟给企业分配的入住指标;将拟给企业分配入住指标报新区管委会职工公寓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将审批确定的指标通知各企业,规划建设环保局按照审批确定的企业分配入住指标开展配租工作。企业按照分配入住指标,自主分配给职工,入住人员如有变动的,由企业及时为离职和新入职的职工办理入住变更手续。原则上每年给企业分配入住指标后,可租赁公寓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暂未公布下一年度分配入住指标,原已确定的分配入住指标延续使用。

  第三章租赁使用管理,主要阐述了运营单位的确定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租金、承租人需缴纳的费用等条款。职工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职工公寓的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职工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确定,每套公寓给予租金金额30%的减免额,租金减免部分由新区管委承担,租金金额70%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入住职工协商支付比例、方式,租金统一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入住职工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允许入住职工直系亲属与职工合住,原则上每套职工公寓内每间房的入住人数不超过2人。

  第四章退出管理,主要阐述了退房办理程序、退回及腾退职工公寓住房的情形、强制执行拒不搬离职工公寓住房等条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阐述了用人单位、入住职工、新区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起草过程

  2019年上半年,管委会便启动了《办法》编制起草的准备工作,一是对新区现有职工住房需求、房源信息等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二是对新区财政预计补贴租金金额进行了模拟测算等。

  通过整理调查研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编制了《办法》(讨论稿),并由管委领导牵头,组织新区各相关部门对《办法》开展专题政策讨论会,并征求了新区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于2019年12月30日,现根据常务会议指示精神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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