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28 17:25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重要性

  为进一步引导新区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奖励对象、扶持政策、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流程、附则。

  (一)奖励对象

  在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企业因营业收入下降等原因转为规模以下企业后,重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不再次给予奖励。

  (二)扶持政策

  本办法设置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服务业企业贡献奖励、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创新、企业租金补贴等五个方面扶持奖励,明确了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新区财政资金列支。

  (四)奖励流程

  奖励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由经济发展局提供,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奖励。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首批奖励的企业为2019年度新增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28 17:25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重要性

  为进一步引导新区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4号)。

  三、主要内容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奖励对象、扶持政策、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流程、附则。

  (一)奖励对象

  在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2.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企业因营业收入下降等原因转为规模以下企业后,重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不再次给予奖励。

  (二)扶持政策

  本办法设置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服务业企业贡献奖励、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创新、企业租金补贴等五个方面扶持奖励,明确了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等。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新区财政资金列支。

  (四)奖励流程

  奖励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由经济发展局提供,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奖励。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首批奖励的企业为2019年度新增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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