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06-07 09:00   

、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也是自治区年度对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内容之一,《柳州市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对2021-2023年新增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作了明确目标要求。为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效益增长,因此制定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十分必要。

二、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经费的主要用途

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后续研究开发活动。

三、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类型

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区分三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转化自有科技成果自治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四、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相对应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新区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1.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进行产业化

2.分期支付合同需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助。

3.技术合同须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

4.符合柳州市科技局《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的要求,成果交易获柳州市科技局认定为当年购买科技成果行为。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登记在案,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不小于500万元(近三年累计)。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签订投资金额不小于8000万元的协议并完成新区企业法人注册,投资已落实不小于3000万元,产品已投产且与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密切相关。其中,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小于1000万元,投资已落实不小于400万元。

五、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标准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按技术交易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按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签订投资金额分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六、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技术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科技成果交易证明: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材料。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7.交易双方是否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

8.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科技成果持有证明(与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相同)。

4.成果转化效益证明。转化为新产品、新设备、新品种等对外销售类的,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数额更低的利润、净利润等也可)。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

5.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6.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指投资项目总合同中约定在新区内开办企业的工商注册执照。

3.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区外投资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4.投产证明。投产证明包括新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等。属检测服务类企业的,提供检测服务合同。新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5.落实投资金额证明。区外投资企业、新区内开办企业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已落实投资金额的银行转账证明等。新区内开办企业为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资金重复计算。

6.科技成果持有证明(与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相同)。

7.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8.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政策解读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06-07 09:00   

、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也是自治区年度对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内容之一,《柳州市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对2021-2023年新增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作了明确目标要求。为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效益增长,因此制定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十分必要。

二、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经费的主要用途

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后续研究开发活动。

三、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类型

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区分三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转化自有科技成果自治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四、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相对应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新区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1.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进行产业化

2.分期支付合同需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助。

3.技术合同须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

4.符合柳州市科技局《柳州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暂行办法》的要求,成果交易获柳州市科技局认定为当年购买科技成果行为。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登记在案,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不小于500万元(近三年累计)。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签订投资金额不小于8000万元的协议并完成新区企业法人注册,投资已落实不小于3000万元,产品已投产且与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密切相关。其中,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小于1000万元,投资已落实不小于400万元。

五、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标准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按技术交易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按近三年累计实现新增销售收入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签订投资金额分3类标准予以阶梯式补助

六、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试验批件、技术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科技成果交易证明: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市技术交易机构复核备案材料。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证明: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7.交易双方是否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

8.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二)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3.科技成果持有证明(与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相同)。

4.成果转化效益证明。转化为新产品、新设备、新品种等对外销售类的,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数额更低的利润、净利润等也可)。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

5.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6.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三)从区外引进科技企业在新区投资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1.新区成果转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指投资项目总合同中约定在新区内开办企业的工商注册执照。

3.投资项目总合同(协议)。区外投资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总合同、协议。

4.投产证明。投产证明包括新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销售证明、产品库存证明、产品质检证明(第三方)等。属检测服务类企业的,提供检测服务合同。新区内开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须与持有成果密切相关。

5.落实投资金额证明。区外投资企业、新区内开办企业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已落实投资金额的银行转账证明等。新区内开办企业为区外投资企业独资的,可提供注册资本证明,不能与拨付工程建设方、设备提供方等资金重复计算。

6.科技成果持有证明(与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相同)。

7.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8.广西科学技术厅或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通知、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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