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解读材料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3-05-30 09:00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询城市公共交通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新区急需出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管理办法及农房批建范围管控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制定目的及相关依据

为妥善解决北部生态新区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明确新区农房管控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等,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分三部分。

一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办理”,依据相关文件对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房登记工作进行明确。权属清楚的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中心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宅,依据《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改建。

二是“城市规划区外农房办理”,依据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对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房登记工作进行明确。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颁布)颁布前未明确农房占地面积,故在建房时间在198711日前的,占地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房时间在198711日后的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占地面积按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确定。

三是“征地红线内农房管控”,明确了位于征地红线内的农房管控要求。


政策解读

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解读材料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3-05-30 09:00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询城市公共交通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新区急需出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管理办法及农房批建范围管控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制定目的及相关依据

为妥善解决北部生态新区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明确新区农房管控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等,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北部生态新区农房管控指导意见》分三部分。

一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房办理”,依据相关文件对新区规划区范围内农房登记工作进行明确。权属清楚的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中心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宅,依据《农村住房安全鉴定技术导则》,允许按照原址原面积改建。

二是“城市规划区外农房办理”,依据桂自然资发〔201957号文件对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房登记工作进行明确。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颁布)颁布前未明确农房占地面积,故在建房时间在198711日前的,占地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房时间在198711日后的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占地面积按占地不超过1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控制标准确定。

三是“征地红线内农房管控”,明确了位于征地红线内的农房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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