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一、统一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二、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聘用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在编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一)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
生育待遇项目 |
支付标准 | |
|
顺产 |
2000元 | |
|
难产(多胎) |
2500元 | |
|
绝育、复通 |
1000元 | |
|
男职工配偶 |
2000元 | |
|
流产 |
4个月以下 |
600元(自然流产)、800元(人工流产) |
|
4-7个月 |
1500元 | |
|
7个月以上 |
2000元 | |
|
放环、取环 |
200元 | |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桂公网安备:450290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