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18〕6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7 17:01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制定并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办                2018年12月3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实施方案(2018-2022)》的工作要求,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新区内的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购买满足其创新需要的服务。

    第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研究决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新区财政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配合经济发展局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由新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已获得新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五条 创新券可用于新区企业购买以下几种服务后申请:

    用于向新区工业设计类服务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成果和设计创新服务;向新区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向新区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信息化、智能化、软件、大数据、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的服务。

第三章 申请、支持额度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补贴以相应技术合同的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创新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金额。

    (一)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可使用的创新券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二)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上述(一)的标准补助,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

    (三)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上述(一)和(二)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20%补助。

    第七条 单个工业企业年度可享受的创新券支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单个商贸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其他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万元。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发放,额满即止。

第四章 申请流程和管理认定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总资产30万元及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的服务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曾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热心为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五)其他能够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券的印制,会同财政局下发申领的通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流程和使用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创新券申请表》,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后,凭登记证明材料到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登记备案。

    (二)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合同)后,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的技术合同原件报送经济发展局;每年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两次评审,确定每个项目的补贴比例和额度;评审结果上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经济发展局通知通过评审的企业领取创新券,创新券由经济发展局向企业发放。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

    (一)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做好创新券的实施评审,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送创新券使用情况,新区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补助。

    (二)创新券按照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不得超过两次。

    (三)对于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取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创新券时优先考虑。

    (四)对于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创新券的企业,发放下一期创新券时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创新券。

    (五)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新区有权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且三年内新区不再给予任何本级财政奖励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凭创新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含扣除创新券部分)到经济发展局申请结算。经济发展局收到资料后,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由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柳州市级或新区本级相关扶持。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二)对获得上级扶持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柳州市级扶持奖励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新区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日新区管委会印发的《阳和工业新区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试行)》(阳管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18〕6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7 17:01   

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现制定并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办                2018年12月3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实施方案(2018-2022)》的工作要求,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用于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新区内的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购买满足其创新需要的服务。

    第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及研究决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新区财政局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配合经济发展局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由新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已获得新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五条 创新券可用于新区企业购买以下几种服务后申请:

    用于向新区工业设计类服务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成果和设计创新服务;向新区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向新区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信息化、智能化、软件、大数据、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的服务。

第三章 申请、支持额度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补贴以相应技术合同的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创新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金额。

    (一)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可使用的创新券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二)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上述(一)的标准补助,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

    (三)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上述(一)和(二)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20%补助。

    第七条 单个工业企业年度可享受的创新券支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单个商贸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其他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5万元。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发放,额满即止。

第四章 申请流程和管理认定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并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总资产30万元及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的服务人才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曾服务企业20家以上。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两年内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热心为新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五)其他能够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创新券的印制,会同财政局下发申领的通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流程和使用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交《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创新券申请表》,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后,凭登记证明材料到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登记备案。

    (二)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合同)后,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签订的技术合同原件报送经济发展局;每年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两次评审,确定每个项目的补贴比例和额度;评审结果上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经济发展局通知通过评审的企业领取创新券,创新券由经济发展局向企业发放。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

    (一)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做好创新券的实施评审,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送创新券使用情况,新区根据评审情况进行补助。

    (二)创新券按照企业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不得超过两次。

    (三)对于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取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创新券时优先考虑。

    (四)对于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创新券的企业,发放下一期创新券时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创新券。

    (五)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新区有权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且三年内新区不再给予任何本级财政奖励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凭创新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含扣除创新券部分)到经济发展局申请结算。经济发展局收到资料后,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由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柳州市级或新区本级相关扶持。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二)对获得上级扶持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柳州市级扶持奖励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新区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日新区管委会印发的《阳和工业新区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试行)》(阳管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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