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18〕6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6 11:57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根据《柳州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柳政办〔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柳州整体科技创新水平,激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发展新经济,打造新动能,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四)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新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创新创业扶持

    (一)孵化载体扶持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天使投资人及其他各类机构投资建设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产业孵化器、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新区在孵化载体的运营、场所租金、高新技术、人才培训、生活公寓租金、导师服务、举办活动等方面给予扶持。

    1.新区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发生运营费的50%、30%、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新区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新区辖区内租赁办公、生产和运营场所租金补贴,从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五年场所租金补贴,第一至第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四、第五年每年给予50%租金补贴(孵化载体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租金补贴的,减除上级部门租金补贴部分新区按孵化载体实付租金给予补贴)。

    3.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内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区给予该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每认定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每年组织专业人才培训,经培训取得专业认证证书并在新区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新区按孵化载体每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区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新区辖区内租赁生活公寓租金补贴,共补贴5套生活公寓,从签订生活公寓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3年,每月每套生活公寓300元租金补贴。

    6.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其所聘任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的,经所服务的在孵企业或留学生、大学生推荐,同时经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合格的,按每年每位导师1万元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导师服务补贴。

    7.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主办或承办具有全国、全区和全市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活动,以及各类论坛、展会、洽谈对接会,开展成果展示、技术转移、项目洽谈、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根据当年开展全部活动的规模按实际发生合计费用2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孵化载体上级奖励配套

    支持培育获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级别称号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新区按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所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50%、30%和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在孵企业扶持

    为帮助在孵企业更快更好成长,新区在企业场地租金、融资、高新技术认定、市场推广、购置或租用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1.凡在新区成立注册并入驻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所入驻的孵化载体已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给予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全免租赁场地租金(超过孵化期未毕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扶持)。

    2.对在孵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企业在孵期或毕业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仍在新区,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在孵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前三年,新区按在孵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孵企业在媒体和品牌推广的内容里,必须含有宣传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内容)。

    5.在孵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前三年,新区按在孵企业每年实际发生购置或租用设备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留学生、大学生创业扶持

    1.对入驻新区孵化载体创业的留学生、大学生项目,所入驻的孵化载体已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孵化载体应给予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全免租赁场地租金(超过孵化期未毕业的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得享受本条扶持)。

    2.重点扶持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在孵化器内的留学生、大学生遴选出符合我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的,经新区认定给予5万元至50万元不等补贴。

    3.金融贷款支持。自主创业的留学生、大学生,向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区按规定给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新经济扶持

    新经济是指当前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变化行业,例如: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形成的电子商务平台、线下交易平台等行业。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新区创办新经济企业(未入驻新区孵化载体的),给予项目在建设、运营、场租、生活公寓租金、媒体推广等方面优惠政策。

    (一)新区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建设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数据储存空间租赁费用、宽带费用、电费等运营补贴,从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费用实际发生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两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费用实际发生总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从签订项目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后两年每年给予租金50%补贴(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租金补贴的,新区按企业实付租金给予补贴)。

    (四)新区给予每家企业在新区辖区内租赁生活公寓租金补贴,共补贴5套生活公寓,从签订生活公寓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3年,每月每套生活公寓300元租金补贴。

    (五)帮助企业快速成长,给予企业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前3年,按每年实际发生的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补贴。(企业在媒体和品牌推广的内容里,必须含有宣传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内容)。

    第六条 鼓励重大项目

    对投资总量大、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获得上级补贴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贴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18〕64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6 11:57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创新创业相关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根据《柳州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柳政办〔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柳州整体科技创新水平,激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发展新经济,打造新动能,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推进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四)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新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创新创业扶持

    (一)孵化载体扶持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天使投资人及其他各类机构投资建设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产业孵化器、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新区在孵化载体的运营、场所租金、高新技术、人才培训、生活公寓租金、导师服务、举办活动等方面给予扶持。

    1.新区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发生运营费的50%、30%、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2.新区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新区辖区内租赁办公、生产和运营场所租金补贴,从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五年场所租金补贴,第一至第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四、第五年每年给予50%租金补贴(孵化载体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租金补贴的,减除上级部门租金补贴部分新区按孵化载体实付租金给予补贴)。

    3.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内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区给予该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每认定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每年组织专业人才培训,经培训取得专业认证证书并在新区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新区按孵化载体每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新区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新区辖区内租赁生活公寓租金补贴,共补贴5套生活公寓,从签订生活公寓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3年,每月每套生活公寓300元租金补贴。

    6.鼓励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其所聘任的创业导师服务满1年的,经所服务的在孵企业或留学生、大学生推荐,同时经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合格的,按每年每位导师1万元给予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导师服务补贴。

    7.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主办或承办具有全国、全区和全市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活动,以及各类论坛、展会、洽谈对接会,开展成果展示、技术转移、项目洽谈、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根据当年开展全部活动的规模按实际发生合计费用2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孵化载体上级奖励配套

    支持培育获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级别称号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新区按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所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50%、30%和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在孵企业扶持

    为帮助在孵企业更快更好成长,新区在企业场地租金、融资、高新技术认定、市场推广、购置或租用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1.凡在新区成立注册并入驻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所入驻的孵化载体已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给予在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全免租赁场地租金(超过孵化期未毕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扶持)。

    2.对在孵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根据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企业在孵期或毕业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仍在新区,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在孵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前三年,新区按在孵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孵企业在媒体和品牌推广的内容里,必须含有宣传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内容)。

    5.在孵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前三年,新区按在孵企业每年实际发生购置或租用设备费用2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留学生、大学生创业扶持

    1.对入驻新区孵化载体创业的留学生、大学生项目,所入驻的孵化载体已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的,孵化载体应给予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全免租赁场地租金(超过孵化期未毕业的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不得享受本条扶持)。

    2.重点扶持留学生、大学生创业项目。每年在孵化器内的留学生、大学生遴选出符合我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的,经新区认定给予5万元至50万元不等补贴。

    3.金融贷款支持。自主创业的留学生、大学生,向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区按规定给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新经济扶持

    新经济是指当前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变化行业,例如: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形成的电子商务平台、线下交易平台等行业。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新区创办新经济企业(未入驻新区孵化载体的),给予项目在建设、运营、场租、生活公寓租金、媒体推广等方面优惠政策。

    (一)新区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建设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给予数据储存空间租赁费用、宽带费用、电费等运营补贴,从签订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费用实际发生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两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费用实际发生总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从签订项目场所租赁合同之日起,前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后两年每年给予租金50%补贴(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租金补贴的,新区按企业实付租金给予补贴)。

    (四)新区给予每家企业在新区辖区内租赁生活公寓租金补贴,共补贴5套生活公寓,从签订生活公寓租赁合同之日起,可享受前3年,每月每套生活公寓300元租金补贴。

    (五)帮助企业快速成长,给予企业从注册成立之日起前3年,按每年实际发生的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补贴。(企业在媒体和品牌推广的内容里,必须含有宣传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内容)。

    第六条 鼓励重大项目

    对投资总量大、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获得上级补贴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贴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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