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18〕6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2 12:56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6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2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业支撑”发展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物流、商贸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产业、旅游服务及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及产业等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以及其他新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四)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了相关承诺,新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四条 企业落户奖

    对于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情况,经新区管委会核实认定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新入驻的内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含)以上的、5000万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新入驻的外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7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符合新区产业规划主导的服务行业领先及龙头企业,轻资产落户新区的企业或机构。经新区认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经新区认定的服务业机构及入驻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在新区内租赁或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一)租赁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赁的,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00%予以补贴,最多可连续三年领取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此期间转租则不得享受)。

    (二)购买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且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或租赁,按购房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兑现,兑现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新区前20名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的限额以上企业或机构,按照当年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当年统计达到限额以上或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入驻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当年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科技研发

    (一)鼓励与国内双一流高校开展合作,对于院校合作入驻新区的研究院、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制定三年考核指标,经过新区认定并签订考核任务书,每年都完成考核指标的,最高予以3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经费扶持,具体扶持方案通过合同另行约定,该扶持经费只可享受一次。

    (二)为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列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和“省一流学科”建设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三)对经自治区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申报承担的科技专项通过认定后,新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科技专项资助;对经自治区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自治区级研发机构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人才小高地等研发平台,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自治区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再予以资助。若新区已承担一定比例上级扶持资金的,则不再重复享受该配套奖励。

    第八条 工业设计

    (一)支持发展高水平工业设计机构。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业

    对新区内涵盖科技信息、科技贸易、科技金融、科技设施和企业孵化器的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完成企业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经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项目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区新设立的具有实际税收的信息传输服务、IT服务及信息资源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机构(提供政务服务类企业及机构除外),按每年在新区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商务服务业

    支持商业服务业领域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等项目,新区部门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项目和加强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业

    (一)银行金融机构:每年对新区内的企业放贷额度排名前5名且达到1亿元以上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非银行业的机构:每年营业额度在新区排名前5名且正增速达到15%以上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文化及旅游服务业

    (一)由新区注册企业出品的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在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若票房(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为准)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追加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在新区注册的企业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纳税销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此后纳税销售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酒店品牌引进奖:对新区新引进的,按照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且与国际知名酒店集团签订10年以上品牌冠名合同的酒店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酒店经营团队600万元的品牌引入费用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第三年各兑现30%。

    (四)汽车旅游营地:经自治区旅发委或有关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且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别达到80万元、50万元、10万元以上,按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最多可领取2年。

    (五)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新区内创建并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田园综合体:对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授牌的,除上级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旅游厕所:对新区内被列入新区旅游厕所建设规划,且以企业业主自筹资金方式建设的新、改、扩建旅游厕所,被国家评定为3A、2A、A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以上内容,若具有提升新区形象并对宣传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经申报评审,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10-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四条 物流业 

    (一)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部门评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部门评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

    对入驻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给予装修、物业管理、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具体如下:

    (一)装修补贴:入驻企业装修产业园房屋的,根据装修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二)物业管理费补贴:给予入驻产业园企业物业管理费全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三)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入驻企业租用产业园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展位(租用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给予50%的租金和服务费用补贴,补贴期3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产业园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引进人才层次及数量、引进专利应用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入驻企业数量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首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第三年各兑现30%。

    第十六条 鼓励重大项目和入驻新区的特别重大服务业项目及其它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建设事项,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助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18〕63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2 12:56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6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2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业支撑”发展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物流、商贸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产业、旅游服务及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及产业等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以及其他新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四)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了相关承诺,新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四条 企业落户奖

    对于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情况,经新区管委会核实认定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新入驻的内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含)以上的、5000万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新入驻的外资企业或机构,根据其投资规模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70万元人民币、1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符合新区产业规划主导的服务行业领先及龙头企业,轻资产落户新区的企业或机构。经新区认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符合经新区认定的服务业机构及入驻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在新区内租赁或者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一)租赁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赁的,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00%予以补贴,最多可连续三年领取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此期间转租则不得享受)。

    (二)购买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且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或租赁,按购房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兑现,兑现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新区前20名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的限额以上企业或机构,按照当年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入驻的企业或机构,当年统计达到限额以上或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从入驻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当年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科技研发

    (一)鼓励与国内双一流高校开展合作,对于院校合作入驻新区的研究院、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制定三年考核指标,经过新区认定并签订考核任务书,每年都完成考核指标的,最高予以3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经费扶持,具体扶持方案通过合同另行约定,该扶持经费只可享受一次。

    (二)为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列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和“省一流学科”建设的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三)对经自治区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申报承担的科技专项通过认定后,新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科技专项资助;对经自治区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自治区级研发机构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人才小高地等研发平台,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自治区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再予以资助。若新区已承担一定比例上级扶持资金的,则不再重复享受该配套奖励。

    第八条 工业设计

    (一)支持发展高水平工业设计机构。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技服务业

    对新区内涵盖科技信息、科技贸易、科技金融、科技设施和企业孵化器的科技服务企业或机构完成企业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经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项目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信息服务业

    (一)对新区新设立的具有实际税收的信息传输服务、IT服务及信息资源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机构(提供政务服务类企业及机构除外),按每年在新区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一条 商务服务业

    支持商业服务业领域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等项目,新区部门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项目和加强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业

    (一)银行金融机构:每年对新区内的企业放贷额度排名前5名且达到1亿元以上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非银行业的机构:每年营业额度在新区排名前5名且正增速达到15%以上的,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文化及旅游服务业

    (一)由新区注册企业出品的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在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若票房(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为准)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追加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在新区注册的企业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纳税销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此后纳税销售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获得动漫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酒店品牌引进奖:对新区新引进的,按照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且与国际知名酒店集团签订10年以上品牌冠名合同的酒店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酒店经营团队600万元的品牌引入费用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第三年各兑现30%。

    (四)汽车旅游营地:经自治区旅发委或有关部门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且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别达到80万元、50万元、10万元以上,按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最多可领取2年。

    (五)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新区内创建并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田园综合体:对于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授牌的,除上级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旅游厕所:对新区内被列入新区旅游厕所建设规划,且以企业业主自筹资金方式建设的新、改、扩建旅游厕所,被国家评定为3A、2A、A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以上内容,若具有提升新区形象并对宣传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经申报评审,在原奖励基础上追加10-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四条 物流业 

    (一)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部门评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部门评定,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

    对入驻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外)给予装修、物业管理、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及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具体如下:

    (一)装修补贴:入驻企业装修产业园房屋的,根据装修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二)物业管理费补贴:给予入驻产业园企业物业管理费全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三)租用公共设施补贴:入驻企业租用产业园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展位(租用数量达到100个以上)、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给予50%的租金和服务费用补贴,补贴期3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产业园每年组织一次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引进人才层次及数量、引进专利应用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入驻企业数量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首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第三年各兑现30%。

    第十六条 鼓励重大项目和入驻新区的特别重大服务业项目及其它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建设事项,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助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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