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20〕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0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产业人才、服务产业发展,有效解决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北管发〔2019〕6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运营、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新区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符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人才评定细则(试行)》(北管发〔2019〕5号)条件规定的八类人才及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五条 在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等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

  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阳和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准入分配

  第六条 各类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当符合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过柳州市级以上(含市级)及新区人才安家费、购房(租房)补贴等条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提出配租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二)在新区工作的证明:1.与新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以本市社保缴纳证明为准;2.由企业总部派驻在新区工作的中高层领导,以企业聘书等相关证明为准;3.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的外来技术和管理人才,以相关协议材料为准;4.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职方式。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如申请人以家庭合住等原因,希望申请租赁整套公寓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五)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报送公示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电子表格等)。

  第七条 各类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配租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配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人才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第一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不低于240㎡人才别墅,个人免交租金;

  (二)第二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80-24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三)第三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50-18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四)第四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20-15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五)第五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90-12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六)第六、七、八类人才及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实习生是指毕业前在新区实习的主导产业领域急需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租住以下户型人才公寓:

  1.一室一卫单间,约40㎡;

  2.二室一厅一卫套房,约60㎡;

  3.二室二厅一卫或三室一厅一卫套房,约90㎡;

  4.三室二厅二卫套房,约120㎡。

  人才公寓租金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定期公布。原则上第六、七、八类人才分别可以享受最高1200元/月、600元/月、600元/月的租金减免,连续减免期3年,超出减免金额部分租金由人才本人承担。实习生不享受租金减免,租金费用自付。

  原则上按照第六、七、八类人才顺序,依次优先安排入住。其中,未婚未育人才原则上安排租住一室一卫单间;已婚未育、离异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二室一厅一卫套房;已婚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二室二厅一卫、三室二厅二卫套房。

  若一室一卫单间已住满,其他户型尚有闲置套房且申请人愿意合租的,可以申请租住套房,所有合租人均摊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人本人入住。

  实际人才公寓的配租工作,按照申请人的人才类别、家庭人数、剩余房源等情况综合考虑,平衡调整后安排入住。

第三章 租赁使用管理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北城集团指定其有运营资质的下属公司运用大数据平台统一运营管理人才公寓。

  运营单位对辖区内的人才公寓(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除外)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报告新区管委会。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年度复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完整性及资料合规性的审查。

  第十条 第一至五类人才承租别墅或公寓的租赁期无限制,可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根据面积标准为人才租赁别墅或公寓。同时,为一类人才配备全职生活助理1名,提供不限次数家政清洁服务;为二、三类人才提供不限次数家政清洁服务,为四、五类人才提供一周最多一次家政清洁服务。家政清洁服务需提前与定点服务机构预约,每次家政清洁服务派遣1名保洁员且服务时长不超过8小时。第六至八类人才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为1年,到期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核入住资格。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人才公寓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运营单位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协议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协议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租赁协议期内,租金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由运营单位确定。

  在承租人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把租赁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人。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承担因使用不当产生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并负责公寓在质保期内相关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以交付时的状态或运营单位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应同时交出承租房屋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自身的所有物品,交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协议关系终止(协议期满、协议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承租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或运营单位书面提出退房通知。

  (二)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按市场价格赔偿。

  (三)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返还房屋后承租方遗留的物品,出租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运营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人才公寓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人事关系调离新区或不在新区工作的;

  (七)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或另有租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住房的;

  (九)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腾退人才公寓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人才公寓住房续租条件的;

  (二)逾期超过3个月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时,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提交延期退房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的水电、物业、公共能耗等费用照常计费,过渡期间租金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拒不搬离人才公寓住房的,人才公寓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物业公司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人才公寓信息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申请、审核、入住、费用缴纳及违约违法等有关信息,并定期报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留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除第一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诚信记录,保留向媒体、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披露信息的权利。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承租住房,还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新区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20〕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0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产业人才、服务产业发展,有效解决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人才引进与培养实施办法》(北管发〔2019〕6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运营、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新区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符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人才评定细则(试行)》(北管发〔2019〕5号)条件规定的八类人才及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五条 在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认定等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管理。

  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阳和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准入分配

  第六条 各类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应当符合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过柳州市级以上(含市级)及新区人才安家费、购房(租房)补贴等条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提出配租申请,如实填写《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的相关材料。

  (二)在新区工作的证明:1.与新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以本市社保缴纳证明为准;2.由企业总部派驻在新区工作的中高层领导,以企业聘书等相关证明为准;3.以“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的外来技术和管理人才,以相关协议材料为准;4.其他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职方式。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如申请人以家庭合住等原因,希望申请租赁整套公寓的,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五)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报送公示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各类电子表格等)。

  第七条 各类人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配租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配租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人才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第一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不低于240㎡人才别墅,个人免交租金;

  (二)第二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80-24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三)第三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50-18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四)第四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120-15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五)第五类人才可以租赁一套90-120㎡人才公寓,个人免交租金;

  (六)第六、七、八类人才及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实习生是指毕业前在新区实习的主导产业领域急需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租住以下户型人才公寓:

  1.一室一卫单间,约40㎡;

  2.二室一厅一卫套房,约60㎡;

  3.二室二厅一卫或三室一厅一卫套房,约90㎡;

  4.三室二厅二卫套房,约120㎡。

  人才公寓租金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定期公布。原则上第六、七、八类人才分别可以享受最高1200元/月、600元/月、600元/月的租金减免,连续减免期3年,超出减免金额部分租金由人才本人承担。实习生不享受租金减免,租金费用自付。

  原则上按照第六、七、八类人才顺序,依次优先安排入住。其中,未婚未育人才原则上安排租住一室一卫单间;已婚未育、离异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二室一厅一卫套房;已婚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且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生活等情况人才可以申请租住二室二厅一卫、三室二厅二卫套房。

  若一室一卫单间已住满,其他户型尚有闲置套房且申请人愿意合租的,可以申请租住套房,所有合租人均摊房租、物业、水电等费用,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人本人入住。

  实际人才公寓的配租工作,按照申请人的人才类别、家庭人数、剩余房源等情况综合考虑,平衡调整后安排入住。

第三章 租赁使用管理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提供房源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北城集团指定其有运营资质的下属公司运用大数据平台统一运营管理人才公寓。

  运营单位对辖区内的人才公寓(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除外)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报告新区管委会。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年度复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完整性及资料合规性的审查。

  第十条 第一至五类人才承租别墅或公寓的租赁期无限制,可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根据面积标准为人才租赁别墅或公寓。同时,为一类人才配备全职生活助理1名,提供不限次数家政清洁服务;为二、三类人才提供不限次数家政清洁服务,为四、五类人才提供一周最多一次家政清洁服务。家政清洁服务需提前与定点服务机构预约,每次家政清洁服务派遣1名保洁员且服务时长不超过8小时。第六至八类人才承租人才公寓的租赁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与运营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为1年,到期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审核入住资格。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人才公寓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人才公寓条件的,运营单位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协议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协议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租赁协议期内,租金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由运营单位确定。

  在承租人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把租赁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人。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人才公寓期间承担因使用不当产生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人才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人才公寓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并负责公寓在质保期内相关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以交付时的状态或运营单位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应同时交出承租房屋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自身的所有物品,交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协议关系终止(协议期满、协议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承租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或运营单位书面提出退房通知。

  (二)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按市场价格赔偿。

  (三)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返还房屋后承租方遗留的物品,出租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运营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人才公寓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人事关系调离新区或不在新区工作的;

  (七)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或另有租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住房的;

  (九)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腾退人才公寓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人才公寓住房续租条件的;

  (二)逾期超过3个月未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时,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提交延期退房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的水电、物业、公共能耗等费用照常计费,过渡期间租金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拒不搬离人才公寓住房的,人才公寓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企业、物业公司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人才公寓信息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申请、审核、入住、费用缴纳及违约违法等有关信息,并定期报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留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除第一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诚信记录,保留向媒体、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披露信息的权利。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租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承租住房,还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新区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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