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20〕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1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产业发展,实施住房保障工程,有效解决新区职工的居住问题,规范职工公寓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柳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新区职工供应的住房,新区范围内职工公寓的运营、租赁、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公寓入住需求情况及负责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布通知等相关工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职工公寓的统筹管理、入住申请审核等工作。

  新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阳和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职工公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准入分配

  第四条 职工公寓的供应对象原则上为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注册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职工、劳动者,并且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未享受政府购房(租房)补贴及未承租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劳动者。职工公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中心和总部经济企业,以及创新投入大、创业潜力强、创新创业后劲足等企业的需求。

  第五条 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申请租赁职工公寓。用人单位须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租住职工花名册及住房安排计划;

  (四)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含各类电子表格)。

  第七条 配租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公寓入住申报工作,并公布职工公寓租金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材料审核及入住指标分配:

  1.由职工公寓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共同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企业发展前景、现有公寓房源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申报材料,研究讨论拟给用人单位分配的入住指标;

  3.将拟给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报新区管委会职工公寓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将审批确定的企业分配指标通知各企业,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将审批确定的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分配指标通知各机关事业单位,并按照审批确定的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开展配租工作。

  (三)入住办理。用人单位按照分配入住指标,自主分配给职工,并填写《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安排汇总表》,到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办理配租手续。

  (四)每年分配入住指标确定后,入住人员如有变动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为离职和新入职的职工办理入住变更手续。

  (五)原则上每年给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后,可租赁公寓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暂未公布下一年度分配入住指标,原已确定的分配入住指标延续使用。

  第三章 租赁使用管理

  第八条 新区管委会提供房源的职工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北城集团指定其有运营资质的下属公司作为运营单位,运用大数据平台统一运营管理职工公寓。

  运营单位对辖区内的职工公寓(社会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除外)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对职工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告新区管委会。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作为承租方与运营单位签订职工公寓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职工公寓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职工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确定,每套公寓给予租金金额30%的减免额,租金减免部分由新区管委会承担,租金金额70%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入住职工协商支付比例、方式,租金统一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价格不得随意调整。

  允许入住职工直系亲属与职工合住,原则上每套职工公寓内每间房的入住人数不超过2人。

  职工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职工公寓贷款,以及职工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第十一条 承租方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由运营单位确定。

  在承租方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把租赁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第十二条 职工公寓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职工应按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需配合运营公司收取入住职工的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十五条 承租方租赁职工公寓期间承担因使用不当产生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费用,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公寓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职工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在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承租方应将租赁房屋以交付时的状态或运营单位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应同时交出承租房屋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自身的所有物品,交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承租方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或运营单位书面提出退房通知。

  (二)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按市场价格赔偿。

  (三)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返还房屋后承租方遗留的物品,出租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运营单位在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第十八条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退回职工公寓住房: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职工公寓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职工公寓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人事关系调离新区或不在新区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职工公寓住房;

  (八)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入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腾退职工公寓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职工公寓住房续租条件的;

  (二)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当退回租赁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提交延期退房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照常计费,过渡期间租金标准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拒不搬离公寓住房的,公寓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搬离,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搬离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物业公司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职工公寓信息档案,详细记载入住职工申请、审核、入住、费用缴纳及违约违法等有关信息,并定期报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留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入住职工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除第一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诚信记录,保留向媒体、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披露信息的权利。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职工公寓。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入住职工弄虚作假骗租职工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新区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20〕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7 16:31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产业发展,实施住房保障工程,有效解决新区职工的居住问题,规范职工公寓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柳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新区职工供应的住房,新区范围内职工公寓的运营、租赁、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公寓入住需求情况及负责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布通知等相关工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职工公寓的统筹管理、入住申请审核等工作。

  新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阳和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职工公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准入分配

  第四条 职工公寓的供应对象原则上为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注册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职工、劳动者,并且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和未享受政府购房(租房)补贴及未承租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劳动者。职工公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研发中心和总部经济企业,以及创新投入大、创业潜力强、创新创业后劲足等企业的需求。

  第五条 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申请租赁职工公寓。用人单位须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租住职工花名册及住房安排计划;

  (四)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含各类电子表格)。

  第七条 配租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公寓入住申报工作,并公布职工公寓租金价格等信息。

  (二)申请材料审核及入住指标分配:

  1.由职工公寓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共同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企业发展前景、现有公寓房源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申报材料,研究讨论拟给用人单位分配的入住指标;

  3.将拟给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报新区管委会职工公寓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将审批确定的企业分配指标通知各企业,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将审批确定的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分配指标通知各机关事业单位,并按照审批确定的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开展配租工作。

  (三)入住办理。用人单位按照分配入住指标,自主分配给职工,并填写《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职工公寓入住安排汇总表》,到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办理配租手续。

  (四)每年分配入住指标确定后,入住人员如有变动的,由用人单位及时为离职和新入职的职工办理入住变更手续。

  (五)原则上每年给用人单位分配入住指标后,可租赁公寓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如暂未公布下一年度分配入住指标,原已确定的分配入住指标延续使用。

  第三章 租赁使用管理

  第八条 新区管委会提供房源的职工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由北城集团指定其有运营资质的下属公司作为运营单位,运用大数据平台统一运营管理职工公寓。

  运营单位对辖区内的职工公寓(社会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除外)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对职工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报告新区管委会。运营单位配合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开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作为承租方与运营单位签订职工公寓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赁保证金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职工公寓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职工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确定,每套公寓给予租金金额30%的减免额,租金减免部分由新区管委会承担,租金金额70%部分由用人单位与入住职工协商支付比例、方式,租金统一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公寓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价格不得随意调整。

  允许入住职工直系亲属与职工合住,原则上每套职工公寓内每间房的入住人数不超过2人。

  职工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职工公寓贷款,以及职工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

  第十一条 承租方应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由运营单位确定。

  在承租方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把租赁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第十二条 职工公寓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入住职工应按时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服务、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需配合运营公司收取入住职工的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十五条 承租方租赁职工公寓期间承担因使用不当产生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费用,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公寓水、电、燃气的报装、开通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产生的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职工公寓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在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时,承租方应将租赁房屋以交付时的状态或运营单位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应同时交出承租房屋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自身的所有物品,交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承租方书面提出退房申请或运营单位书面提出退房通知。

  (二)返还房屋时,承租方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租金、水电、物业费等全部费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缮或按市场价格赔偿。

  (三)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为交付。返还房屋后承租方遗留的物品,出租方可作废弃物处理。

  运营单位在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第十八条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退回职工公寓住房: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职工公寓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职工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职工公寓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人事关系调离新区或不在新区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职工公寓住房;

  (八)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入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其租赁协议,腾退职工公寓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职工公寓住房续租条件的;

  (二)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其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当退回租赁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应当提交延期退房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照常计费,过渡期间租金标准不变。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拒不搬离公寓住房的,公寓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搬离,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不搬离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物业公司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职工公寓信息档案,详细记载入住职工申请、审核、入住、费用缴纳及违约违法等有关信息,并定期报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留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及入住职工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除第一点)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诚信记录,保留向媒体、税务、工商、金融、司法等部门披露信息的权利。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职工公寓。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入住职工弄虚作假骗租职工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纳入信用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公寓准入、配租、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新区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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