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6-29 15:30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

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和《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202号)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现就推进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柳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新区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新区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范围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项目。

三、工作步骤

  (一)重点攻坚阶段(20206月底前)。制定《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新区区域评估与“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建立工作,在供应工业项目用地时,根据柳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新区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指标。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7月至10月)。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推进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跟踪指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11月前)。对新区“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区“标准地”制度。

四、具体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重点任务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对新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规建局、行政审批局、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柳北区征地办)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标准地”控制指标分别由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产税收、产出强度、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出让年限7项指标构成;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根据柳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新区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出让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出让指标,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牵头单位:投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财政局、规建局、经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三)实施“双合同”管理。“标准地”供应项目业主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同步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投促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经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和“拿地即开工”机制。规建局和行政审批局要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为企业提供办理指南,并指导“如何办”,做到“就近办”“马上办”。

在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后,按照《关于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北管发〔201965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规建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的国土规划预审意见,向企业发放施工通知单,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其他相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由行政审批局协调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规建局、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经发局、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柳北区征地办)

(五)强化监管服务。对于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由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通知新区管委会,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牵头单位:规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经发局、安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

  (六)开展联合验收。由规建局牵头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联合验收,及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项目竣工后,依企业申请,规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及时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规建局;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达产监管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后,在项目达产期限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评估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企业达到达产评估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评估申请。由经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产税收、产出强度、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等指标开展达产评估,出具达产评估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八)实施信用管理和奖惩措施。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由经发局牵头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登记、收缴违约金、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入公共征信系统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行政审批局、安监局、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由投促局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流程等配套办法。并成立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汤振国  北部生态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阳和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何 韬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沈江通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吴 浩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发局、规建局、投促局、行政审批局、安监局、绩效办、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柳北区征地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投促局,负责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投促局局长兼任。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考核评价机制,由投促局、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行“标准地”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督办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将建立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工作纳入2020年新区共性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该方案中涉及的部门(派驻机构除外),由牵头单位制定评分细则并实施考核。

(三)实施容错免责。根据《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桂政办发〔201858号)》和《柳州市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柳办发〔201834号)文件精神,对于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因先试先行、未通盘考虑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符合支持干事创新、容错失误情形的,可以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容错,减免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强化总结评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上报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附件:1.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2.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模板)








附件1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新增

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产出强度

(万元/亩)

能耗标准

排放标准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5

1.1

5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4

食品制造业

175

1.1

6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5

1.1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27

医药制造业

25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1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3

金属制造业

167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9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

1.1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10

1.3

12

42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备注:1.该指标体系参照《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制定

2.上述产业根据柳州市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选出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和《柳州市本级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报告》综合确定。

4.能耗标准和排放标准分别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附件2


    编号:          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模板)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柳州市XX                  ;邮政编码:545000

电    话:0772-         ;    传    真:0772-            

乙方:   XX公司                                            

通讯地址:柳州市XX               ;邮政编码:545000

电    话:    0772-      ;     传    真:  07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G20 ) 号  ,宗地出让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包括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通知甲方。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竣工验收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评估申请。达产评估主要评估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和环境标准,达产评估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未通过。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不高于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            万元/亩;

(四)项目投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

(五)环境标准: 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六)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评估的最终决定权。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评估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可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交付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12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615日印发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6-29 15:30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

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和《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202号)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现就推进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柳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新区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新区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实施范围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项目。

三、工作步骤

  (一)重点攻坚阶段(20206月底前)。制定《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新区区域评估与“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建立工作,在供应工业项目用地时,根据柳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新区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指标。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7月至10月)。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推进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跟踪指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11月前)。对新区“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区“标准地”制度。

四、具体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重点任务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对新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规建局、行政审批局、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柳北区征地办)

(二)建立控制指标体系。“标准地”控制指标分别由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产税收、产出强度、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出让年限7项指标构成;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各相关部门根据柳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新区项目实际情况建立出让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出让指标,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牵头单位:投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财政局、规建局、经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三)实施“双合同”管理。“标准地”供应项目业主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同步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投促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经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四)推行告知承诺制和“拿地即开工”机制。规建局和行政审批局要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为企业提供办理指南,并指导“如何办”,做到“就近办”“马上办”。

在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后,按照《关于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北管发〔201965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规建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的国土规划预审意见,向企业发放施工通知单,企业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其他相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由行政审批局协调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规建局、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经发局、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柳北区征地办)

(五)强化监管服务。对于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容缺受理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由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通知新区管委会,同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牵头单位:规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经发局、安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

  (六)开展联合验收。由规建局牵头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联合验收,及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项目竣工后,依企业申请,规建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及时为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规建局;责任单位:经发局、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达产监管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后,在项目达产期限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评估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企业达到达产评估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评估申请。由经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产税收、产出强度、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等指标开展达产评估,出具达产评估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八)实施信用管理和奖惩措施。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由经发局牵头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登记、收缴违约金、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入公共征信系统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经发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规建局、行政审批局、安监局、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由投促局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流程等配套办法。并成立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汤振国  北部生态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阳和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何 韬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沈江通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吴 浩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单位: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发局、规建局、投促局、行政审批局、安监局、绩效办、阳和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部分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分局、阳和工业新区税务局、柳北区征地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投促局,负责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投促局局长兼任。

(二)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考核评价机制,由投促局、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行“标准地”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督办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将建立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工作纳入2020年新区共性指标进行考核,考核该方案中涉及的部门(派驻机构除外),由牵头单位制定评分细则并实施考核。

(三)实施容错免责。根据《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桂政办发〔201858号)》和《柳州市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柳办发〔201834号)文件精神,对于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因先试先行、未通盘考虑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符合支持干事创新、容错失误情形的,可以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容错,减免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强化总结评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上报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附件:1.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2.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模板)








附件1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新增

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产出强度

(万元/亩)

能耗标准

排放标准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5

1.1

5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4

食品制造业

175

1.1

6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5

1.1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27

医药制造业

25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1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3

金属制造业

167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9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

1.1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10

1.3

12

42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备注:1.该指标体系参照《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制定

2.上述产业根据柳州市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选出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和《柳州市本级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报告》综合确定。

4.能耗标准和排放标准分别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附件2


    编号:          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模板)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柳州市XX                  ;邮政编码:545000

电    话:0772-         ;    传    真:0772-            

乙方:   XX公司                                            

通讯地址:柳州市XX               ;邮政编码:545000

电    话:    0772-      ;     传    真:  07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G20 ) 号  ,宗地出让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包括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通知甲方。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竣工验收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评估申请。达产评估主要评估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和环境标准,达产评估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未通过。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不高于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            万元/亩;

(四)项目投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

(五)环境标准: 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六)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评估的最终决定权。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评估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可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交付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12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206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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