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安全生产法》这些信息要注意
2021年9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共42条,与各行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律规定。
(一)明确坚持党的领导
新增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贯彻新思想理念
新增了以下内容: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把保护人民生产安全摆在首位
3.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4.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明确“三个必须”原则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2.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3.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二)加强安全生产预防措施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企业从业人员、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2.加强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手段更加丰富
1.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2.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3.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三、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监管合力。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一)罚款数额更高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二)处罚方式更严
1.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针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三)惩戒力度更大
1.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2.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相协调、相对应。
(四)处罚范围更广
新增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后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加强保障制度建设
(一)坚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
1.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2.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
3.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六、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
1.新增了负责人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2.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增加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对涉事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打击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