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二)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二)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并告知受助学生。
(三)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介
一、享受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教学点)所有在校学生,不含县城学校。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195天执行。
三、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的午餐为主,为学生提供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营养午餐,不得向学生或家长发放现金或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