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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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保居民缴费标准(2021年度)
人 员 类 别 | 筹资标准(人/年) | 政府 补助 | 个人缴费标准(人/年) | |
普通人员 | 普通居民、普通学生、办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830元 | 550元 | 280元 |
特殊、困难人群 | 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子女 | 830元 | 830元 | 0元 |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贫困户、退出户、脱贫户) | 830元 | 830元 | 0元 | |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 830元 | 550元 | 280元 (先缴后补) |
备注:1.未属学生管理范畴的未成年人,须在家庭户内办理参保;2.本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及未成年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子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的在校学生,须在待遇审批地随家庭户办理参保。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非本市户籍城乡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由户籍所在地的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按当地的相关办法补助。
二、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 待遇 | 医疗机构 级别 | 基金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床位费基金支付标准 | ||||||||||
年内第一次 住院 | 年内第二次住院 | |||||||||||||
三级 | 600 | 300 | 60% | 20元/床/日 | ||||||||||
二级 | 300 | 200 | 75% | |||||||||||
一级 | 100 | 100 | 90% | |||||||||||
自治区三级 | 600 | 300 | 55% | |||||||||||
门诊医疗统筹 |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蓄账户及原新农合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 |||||||||||||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 村级卫生室 | ||||||||||||
一般诊疗费 | 8.5元/人次 | 5元/人次 | ||||||||||||
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 65% | 75% | ||||||||||||
单次支付限额 | 单次门诊费用≤60元 | 单次门诊费用≤30元 | ||||||||||||
最高支付限额 | 200元/人/年 | 200元/人/年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经审批后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在门诊治疗,起付标准: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病、糖尿病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1.冠心病2.高血压病(高危组、非高危组)3.糖尿病4.甲亢5.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银屑病8.严重精神障碍9.类风湿性关节炎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帕金森氏综合征13.慢性充血性心衰14.肝硬化15.结核病活动期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肾病综合征18.癫痫19.脑瘫20.重症肌无力21.风湿性心脏病22.肺心病23.强直性脊柱炎24.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5.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6.血友病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28.各种恶性肿瘤29.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 |||||||||||||
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
一级及以下 | 85% | 15% | ||||||||||||
二级 | 70% | 30% | ||||||||||||
市三级 | 55% | 45% | ||||||||||||
自治区三级 | 50% | 50% | ||||||||||||
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待遇 |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 |||||||||||||
居民意外伤害 住院待遇 | 参保人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 | |||||||||||||
居民大病统筹待遇 | 保障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合规费用 | 起付线 | (未定) | ||||||||||
支付标准 (起付线后费用) | 0~5万 | 5~10万 | 10万元以上 | |||||||||||
60% | 70% | 80% | ||||||||||||
异地就诊待遇 | (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区内降低5%、区外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 (二)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 (三)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区外转院转诊报销比例为50%。 | |||||||||||||
急诊留观待遇 | 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 |||||||||||||
生育 待遇 | 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 | 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无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相应的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10%,住院治疗医疗费提高报销比例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850元,各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 | |||||||||||||
新生儿医疗保障 |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例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94616元) |
三、缴费方式
1.银行柜台缴费:持身份证及医保本到市县区各签约银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银行、广西农信社、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部湾银行等)储蓄网点柜台缴纳保费。
2.微信平台缴费:(1)在微信“订阅号”中关注“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使用公众号中“办一办”功能菜单中的“社保费缴费”功能缴纳保费。(2)在微信点击“我”→“支付”→“城市服务”→五险一金“社保”→“广西社保缴纳”→社保缴纳,选择“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功能进行缴纳保费。
3.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选择“居民医保缴费”功能进行缴纳保费。
4.税务办税服务大厅缴费:可到各县(城区)、乡镇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使用办税大厅中的自助终端缴纳保费
5.广西税务APP:手机应用市场中搜索并下载“广西税务”APP,安装运行后,根据提示完成注册。登录后使用“社保费缴纳”功能完成缴费。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如有变更则依据最新文件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12366(广西税务咨询热线)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
0772-2829729(参保征缴管理科) 0772-285932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科)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柳州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综合服务中心
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