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审批(北)水保〔2026〕3号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工程(二期)——科技综合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2 09:00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工程(二期)——科技综合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407-450000-04-01-997311)。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6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为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3.2178万m3,其中土方开挖1.6089万m3,土方回填1.6089万m3,无借方,无余(弃)方。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本项目为公益性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5月12日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

柳审批(北)水保〔2026〕3号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工程(二期)——科技综合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2 09:00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扩建工程(二期)——科技综合楼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407-450000-04-01-997311)。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1.66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为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3.2178万m3,其中土方开挖1.6089万m3,土方回填1.6089万m3,无借方,无余(弃)方。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本项目为公益性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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