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7451316466/2023-1498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标  题:
阳林长办通〔2023〕4号 关于修订《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林长办通〔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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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林长办通〔2023〕4号 关于修订《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6-30 09:00   

阳和街道办事处,新区林长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林长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林长考核评价导向,有效提升新区林长制工作运转质效,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我办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并经新区级林长审定。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印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代)

2023年6月30日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

林长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对新区级副林长的考核评价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对街道级林长的考核评价采取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阶段性考评、综合督查、明察暗访发现按年度考评应扣分的事项,在年终考核时作为扣分依据。对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年终考核,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级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考核指标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级林长的领导下制定,考核评价可采取新区林长办公室自主考评或协调市林长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在对县级林长考核评价时一并进行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日常、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和目标考核,总分100分。

第六条新区级副林长工作考核指标与责任片区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占总分20%);街道级林长工作考核主要对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新区级副林长目标考核内容来自年度副林长个人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占总80%)。

街道级林长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考核。

(一)共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保护、林草灾害防控、森林防火等。具体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

(二)个性指标

个性指标是指列入街道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以林长任务清单形式下达。

第八条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林长制预警提醒及红黑榜制度,主要包括可能影响到新区林长制任务目标完成的事项、年度涉林重点工作及上级督办、交办事项。对真抓实干、 成效明显的纳入“红榜”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纳入“黑榜”通报,必要时予以预警提醒。“红黑榜”以林长制工作简报或专项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红黑榜情况及预警提醒与年度考评 成绩挂钩。

第九条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2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 分,得到上述单位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5分;得到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3分,得到市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2分;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局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0.3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0.2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2分;在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2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1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05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获市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

(九)获市林长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简报》和市林业和园林

局门户网站林长制工作专栏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加 0.3、0.2、0.1分。

(十)因林长制工作完成出色,被市级纳入“红榜”通报每次得0.05分,最高不超过0.3分。

(十一)新区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所有加分事项必须是以林长制为主题,仅冠以林长制名义,与林长制工作关联不大,没有林长制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加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条年度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事项,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事项,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3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并起诉的案件,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完成或整改效果

不好被纳入“黑榜”通报的每次扣0.05分,被市级予以书面预警提醒的每次扣0.2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考核方式分为年度集中考评和日常考评,其中年度集中考评由新区林长办公室牵头成立考评组开展考核评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具体考核方式在年度考核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日常考评主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及督查检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街道级林长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按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新区林长办公室。自治区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自治区核定的数据为准,新区、街道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新区级副林长的自查自评工作由新区林长办公室组织完成。

(二)考核评估。新区林长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考核指标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

(三)结果复核。新区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阳和街道林长办,阳和街道林长办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新区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新区林长审定。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7分)、良好(90~97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

第十五条年度辖区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或约谈的。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的。

(三)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达2次以上的(含2次)。

(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五)发生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或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的。

(六)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进行通报,抄送新区管委办公室、党群部、人社局和财政局,作为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在每年召开的新区级林长会议上,安排街道级林长作林长制工作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阳和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街道级副林长、村级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区林长办公室2022年6月27日印发的《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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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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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阳林长办通〔2023〕4号 关于修订《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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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林长办通〔2023〕4号 关于修订《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3-06-30 09:00   

阳和街道办事处,新区林长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林长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林长考核评价导向,有效提升新区林长制工作运转质效,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我办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并经新区级林长审定。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印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林长办公室(代)

2023年6月30日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

林长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对新区级副林长的考核评价采取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对街道级林长的考核评价采取日常监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阶段性考评、综合督查、明察暗访发现按年度考评应扣分的事项,在年终考核时作为扣分依据。对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年终考核,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级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新区级副林长、街道级林长的考核指标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级林长的领导下制定,考核评价可采取新区林长办公室自主考评或协调市林长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在对县级林长考核评价时一并进行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日常、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和目标考核,总分100分。

第六条新区级副林长工作考核指标与责任片区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占总分20%);街道级林长工作考核主要对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新区级副林长目标考核内容来自年度副林长个人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占总80%)。

街道级林长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考核。

(一)共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保护、林草灾害防控、森林防火等。具体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

(二)个性指标

个性指标是指列入街道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新区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考核内容和分值,以林长任务清单形式下达。

第八条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林长制预警提醒及红黑榜制度,主要包括可能影响到新区林长制任务目标完成的事项、年度涉林重点工作及上级督办、交办事项。对真抓实干、 成效明显的纳入“红榜”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纳入“黑榜”通报,必要时予以预警提醒。“红黑榜”以林长制工作简报或专项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红黑榜情况及预警提醒与年度考评 成绩挂钩。

第九条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2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1 分,得到上述单位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5分;得到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3分,得到市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0.2分;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0.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林业局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0.3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0.2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2分;在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5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2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1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2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1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加0.1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0.05分;网络发布的,每次加0.02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分。

(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1分;获市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05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0.5分。

(九)获市林长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简报》和市林业和园林

局门户网站林长制工作专栏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加 0.3、0.2、0.1分。

(十)因林长制工作完成出色,被市级纳入“红榜”通报每次得0.05分,最高不超过0.3分。

(十一)新区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所有加分事项必须是以林长制为主题,仅冠以林长制名义,与林长制工作关联不大,没有林长制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加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条年度辖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事项,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1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事项,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5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4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3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并起诉的案件,每件案件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完成或整改效果

不好被纳入“黑榜”通报的每次扣0.05分,被市级予以书面预警提醒的每次扣0.2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考核方式分为年度集中考评和日常考评,其中年度集中考评由新区林长办公室牵头成立考评组开展考核评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具体考核方式在年度考核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日常考评主要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及督查检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街道级林长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按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新区林长办公室。自治区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自治区核定的数据为准,新区、街道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新区级副林长的自查自评工作由新区林长办公室组织完成。

(二)考核评估。新区林长办公室或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考核指标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

(三)结果复核。新区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阳和街道林长办,阳和街道林长办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新区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新区林长审定。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7分)、良好(90~97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

第十五条年度辖区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或约谈的。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的。

(三)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对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达2次以上的(含2次)。

(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五)发生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或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的。

(六)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由新区林长办公室在新区进行通报,抄送新区管委办公室、党群部、人社局和财政局,作为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在每年召开的新区级林长会议上,安排街道级林长作林长制工作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新区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阳和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街道级副林长、村级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区林长办公室2022年6月27日印发的《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副林长、街道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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