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7451316466/2020-5940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13日
- 标 题:
- 北管发〔2019〕3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关于促进广西(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北管发〔2019〕32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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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管发〔2019〕3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关于促进广西(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关于促进广西(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4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关于促进广西(柳州)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广西(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结构,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综合实力,为入驻产业园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一至四项需同时符合,并满足第五至八项之一):
(一)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产业园范围、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四)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若获得奖励的企业违反了相关承诺,新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
(五)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主要包括经美国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中国人力资源媒体公司HRoot评定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企业”)、全国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城市人力资源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六)人才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猎头及其他类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七)人才派遣类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猎头及其他类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
(八)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成长型或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入驻产业园的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企业、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或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新型人力资源企业。根据服务企业的实收资本,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奖励资金:
(一)对新入驻的内资企业,在新区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万元(含)以上的、1亿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入驻的外资企业,在新区实收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70万元、150万元奖励;
(三)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档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企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一)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企业、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园区,自认定后的次年起,按照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100%、后五年50%奖励。
(二)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成长型或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认定后的次年起,按照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100%、后二年50%奖励。
(三)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认定后的次年起,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含公司本部人员缴纳部分)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20万~50万元(含),给予前三年80%、后三年50%奖励;
2.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给予前三年90%、后三年60%奖励;
(四)经济贡献奖必须在完成入驻签约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兑现奖励政策。
第五条 税收增幅奖。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当年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8%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6%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且比上年增长16%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四)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300万元的,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将给予租房、购房、装修补贴,同时考虑到产业园的使用面积有限,对租用或购买新区内其他标准办公用房的,同样给予相应奖励,原则上优先使用产业园的办公用房,如产业园无法提供办公场地,方可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只能申请其中一项,不可同时享受。
(一)租用新区标准办公用房且承诺3年内不对外租赁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入驻企业租用面积3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100%租金补贴;租用面积超出300平方米部分(最高不超出500平方米)则根据企业人员、盈利规模、行业综合排名及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含物业水电费),房租标准由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市场价格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世界企业50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企业、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入驻产业园,按照房租金额的100%给予补贴;
2.其他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符合产业园入驻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房租金额的80%补贴;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面积超出500平方米部分,则由租用企业参照市场价格认定的房租标准全额缴纳房租。
(二)入驻产业园范围的人力资源企业,购买新区内标准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兑现,兑现比例为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三)装修补贴。入驻产业园范围的企业装修房屋,根据装修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产业园办公用房均为精装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拎包入驻,不享受装修补贴。
第七条 激励成长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能级提升,自入驻产业园起,首次被美国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总部企业,给予每户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中国人力资源媒体公司HRoot评定为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100强总部企业,给予每户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评定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奖。总部在新区的,在境外主板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服务企业用工奖。入驻产业园服务企业每年为新区内主导产业领域企业新引进外来务工人员150人及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引荐奖。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凡成功全职新引荐新区主导产业领域或急需紧缺人才(人才认定方法参照北管发〔2019〕5号文件要求)来新区就业创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或在新区开办企业、正常经营、开始纳税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入驻产业园服务企业成功新引荐全职第一、二、三类人才,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推荐单位6万元/人的奖励;成功新引荐全职第四、五类人才,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推荐单位1万元/人的奖励;成功新引荐全职第六类人才,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推荐单位2000元/人的奖励;成功新引荐全职第七类人才,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新区给予推荐单位1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一条 高管奖励。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聘任的高管,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担任总监级别以上职位,并拥有国家二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经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自认定当年起,按高管上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新区本级地方经济贡献的前三年100%、后两年50%,对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新区财政奖励、补助和扶持政策后在产业园范围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应返还在产业园范围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申请优惠政策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新区一系列优惠政策认定。已享受的补助、奖励应予以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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