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27 17:06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实施方案(2018-2022)》的工作要求,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创新券用于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新区内的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购买满足其创新需要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创新券补贴以相应技术合同的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创新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金额。

  (一)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可使用的创新券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二)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上述(一)的标准补助,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

  (三)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上述(一)和(二)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20%补助。

  三、 结算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二)对获得上级扶持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柳州市级扶持奖励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新区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扶持。

  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柳州市级或新区本级相关扶持,具体内容解释如下:

  1.当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大于或等于新区扶持奖励金额时,企业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

  2.当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小于新区扶持奖励金额时,企业申请获得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奖励后,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新区实际扶持奖励金额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计算扶持奖励金额并扣除市级扶持金额后,新区补足差额奖励相关企业。

  举例:企业优先申请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根据市级相关政策,假如企业可获得市级扶持奖励50万元,企业申请获得市级奖励后,申请新区创新券奖励。

  (1)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4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重复奖励,但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即5万元,奖励给相关企业。

  (2)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5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重复奖励,但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即5万元,奖励给相关企业。

  (3)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6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新区实际扶持奖励金额按照扣除市级扶持金额后,新区补足10万元的差额奖励相关企业。


政策解读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27 17:06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柳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制造城实施方案(2018-2022)》的工作要求,推动新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创新券用于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新区内的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购买满足其创新需要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创新券补贴以相应技术合同的年度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依据。创新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金额。

  (一)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可使用的创新券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二)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上述(一)的标准补助,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30%补助。

  (三)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上述(一)和(二)的标准补助,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技术合同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20%补助。

  三、 结算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二)对获得上级扶持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柳州市级扶持奖励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但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新区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扶持。

  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柳州市级或新区本级相关扶持,具体内容解释如下:

  1.当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大于或等于新区扶持奖励金额时,企业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的,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奖励给相关企业。

  2.当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小于新区扶持奖励金额时,企业申请获得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奖励后,根据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新区实际扶持奖励金额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计算扶持奖励金额并扣除市级扶持金额后,新区补足差额奖励相关企业。

  举例:企业优先申请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根据市级相关政策,假如企业可获得市级扶持奖励50万元,企业申请获得市级奖励后,申请新区创新券奖励。

  (1)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4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重复奖励,但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即5万元,奖励给相关企业。

  (2)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5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企业不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重复奖励,但新区额外增加柳州市级相关政策扶持金额的10%,即5万元,奖励给相关企业。

  (3)假如新区奖励金额为6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新区实际扶持奖励金额按照扣除市级扶持金额后,新区补足10万元的差额奖励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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