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管发〔2018〕6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2 13: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或国内大型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融资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采购总部等;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通报,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五)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六)本办法施行前,新区内已有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

    (一)从本办法实施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当年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6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二)从本办法实施起,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注册当年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8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以上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60%,次年兑现余下的40%。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五年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点的总部企业,从设立的第九年起(包含第九年)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主营业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当年对新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该奖励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新区的总部企业。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新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奖励金额参照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办公用房用地补贴

    (一)总部企业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总部企业租赁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金额的50%予以补贴,最多可连续三年领取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万元。

    (二)总部企业购买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至第三年兑现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第七条 鼓励重大项目

    对投资总量大、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助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九条 申报单位因虚假行为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承诺的,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返还全部专项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投资政策

北管发〔2018〕6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2 13: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或国内大型知名企业(集团)总部及其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融资总部、研发总部、营销总部、采购总部等;

    (二)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通报,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按对应的兑现方法申请奖励;

    (五)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新区签订承诺书。

    (六)本办法施行前,新区内已有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

    (一)从本办法实施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注册当年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6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二)从本办法实施起,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注册当年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含8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8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将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以上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60%,次年兑现余下的40%。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自本办法实施起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前三年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五年按照其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点的总部企业,从设立的第九年起(包含第九年)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00万元以上,且当年主营业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增长15%以上的,以其当年对新区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该奖励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新区的总部企业。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新区纳税。具体奖励对象和奖励对象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

    奖励金额参照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六条 办公用房用地补贴

    (一)总部企业在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总部企业租赁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金额的50%予以补贴,最多可连续三年领取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100万元。

    (二)总部企业购买新区内标准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至第三年兑现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第七条 鼓励重大项目

    对投资总量大、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及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同地点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助奖励;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九条 申报单位因虚假行为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承诺的,新区管委会有权要求申报单位返还全部专项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阳和工业新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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