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7451316466/2022-0268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委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标  题:
阳管规〔2021〕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管规〔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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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阳管规〔2021〕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08-27 09:00   

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820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结构更加优化、效率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五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预算金额的,预算金额必须保密。第十二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第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各采购单位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密除外)。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区政府采购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管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委办 2021年8月20日印发


  
       

政府采购
索  引  号:
114502007451316466/2022-0268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委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标  题:
阳管规〔2021〕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管规〔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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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管规〔2021〕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08-27 09:00   

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820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结构更加优化、效率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五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七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预算金额的,预算金额必须保密。第十二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第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各采购单位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密除外)。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区政府采购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北管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委办 2021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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