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管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7-31 10:50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市直派驻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720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工作,严厉打击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鼓励守信人,促进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829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新区管辖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本办法守信激励对象为在新区管辖范围内严格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守信激励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联合惩戒是指新区各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人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第二章 失信惩戒

第四条新区管辖范围内存在严重欠薪、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灰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灰名单”:

(一)工程建筑领域发生2起以上(含2起)群体性讨薪事件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发生信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

(五)其他存在违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应当列入“灰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对被列入“灰名单”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取消其当年度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参评资格;在其参加其他部门的评先评优时,需要人社部门出具意见的,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

(四)工程建筑企业被列入“灰名单”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3;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人数20人以上)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八)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恶意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恶意欠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或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其他惩戒措施。对符合列入市级、区级、全国范围惩戒条件“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行上报制度,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章 守信激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纳入守信激励“红名单”管理:

(一)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投诉案件;

(二)年度内未发生信访及上级督办案件;

(三)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十条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激励:

(一)减少劳动监察检查频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申报全国及广西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广西优秀企业、广西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作为推荐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提名政协委员选举企业人大代表的参考条件之一,并载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五)同等条件下向金融机构推荐,支持优先信贷。

第四章 信息推送及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灰名单”“黑名单”“红名单”。

(一)“灰名单”信息管理

纳入“灰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自列入之日起计算。列入“灰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灰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6个月。

(二)“黑名单”信息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用人单位被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三)“红名单”信息管理

红名单”每年公布1次,结合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共同开展确定拟纳入新区劳动保障守信激励“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后,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将相关信息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撤销发生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3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被告知单位(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红名单”的企业,应及时将列入信息推送同级政府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当事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新区劳动保障联合惩戒“灰名单”“黑名单”和劳动保障守信激励“红名单”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新区各部门建立欠薪失信信息共享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惩戒工作中的问题,协同推进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的交换、共享与应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告知书

2.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登记表

3.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决定书

4.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告知书

5.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登记表

6.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信息表

7.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决定书

8.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表



投资政策

阳管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0-07-31 10:50   

各局、办,阳和街道办,各市直派驻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720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区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工作,严厉打击劳动保障领域失信行为,鼓励守信人,促进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桂发改财金201829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新区管辖范围内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本办法守信激励对象为在新区管辖范围内严格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守信激励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联合惩戒是指新区各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人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第二章 失信惩戒

第四条新区管辖范围内存在严重欠薪、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灰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灰名单”:

(一)工程建筑领域发生2起以上(含2起)群体性讨薪事件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发生信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

(五)其他存在违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应当列入“灰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 对被列入“灰名单”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取消其当年度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参评资格;在其参加其他部门的评先评优时,需要人社部门出具意见的,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

(四)工程建筑企业被列入“灰名单”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劳动保障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3;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人数20人以上)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六)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八)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恶意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恶意欠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或推荐“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其他惩戒措施。对符合列入市级、区级、全国范围惩戒条件“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行上报制度,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章 守信激励

第九条 用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纳入守信激励“红名单”管理:

(一)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投诉案件;

(二)年度内未发生信访及上级督办案件;

(三)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十条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激励:

(一)减少劳动监察检查频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申报全国及广西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广西优秀企业、广西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作为推荐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提名政协委员选举企业人大代表的参考条件之一,并载入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五)同等条件下向金融机构推荐,支持优先信贷。

第四章 信息推送及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灰名单”“黑名单”“红名单”。

(一)“灰名单”信息管理

纳入“灰名单”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自列入之日起计算。列入“灰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6个月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灰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6个月。

(二)“黑名单”信息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用人单位被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三)“红名单”信息管理

红名单”每年公布1次,结合新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共同开展确定拟纳入新区劳动保障守信激励“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后,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将相关信息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撤销发生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3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被告知单位(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列入“灰名单”“黑名单”“红名单”的企业,应及时将列入信息推送同级政府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当事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入新区劳动保障联合惩戒“灰名单”“黑名单”和劳动保障守信激励“红名单”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新区各部门建立欠薪失信信息共享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惩戒工作中的问题,协同推进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的欠薪失信信息的交换、共享与应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告知书

2.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登记表

3.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灰名单”决定书

4.列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告知书

5.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登记表

6.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信息表

7.移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黑名单”决定书

8.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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